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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疑混9.1.11、混9.2.2、混8.3.2,这种情况不会采用光圆钢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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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9-24 08:57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贵州李工 提问:朱总您好,请教几个问题:
1、混规,第9.1.11条的"集中荷载作用面”,这个集中荷载,应该是向上的吧?相当于柱或梁对于板的支点反力,否则不存在
冲切破坏锥面吧?
2、混规,第9.2.2条的注,“对带肋钢筋宜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”,没说光圆钢筋,意思是这种情况不会采用光圆钢筋吧。
3、混规,第8章,怎么找不到对于钢筋绑扎搭接接头,关于纵向受压钢筋的面积百分率的规定?而《公路桥涵施工规范》好像是规定不大于50%。
4、荷载规范,第8.3.2条的条文说明,图8中的L1和L2是什么意思?L1怎么是一条折线?

回复:
1、柱的集中荷载作用面,就是柱顶截面。
2、混凝土强度较低时,对采用带肋钢筋的锚固长度有专门的要求。
3、看混规8.4.5条。
4、L1和L2是折线所划定的范围。请按地域名字实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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