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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疑混11.3.1,是否需要满足相对受压区高度的规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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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9-27 15:0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风子提问:朱总好,我想请问下按《混规》9.3.8计算得出的梁端顶筋最大面积,是否需要满足《混规》11.3.1相对受压区高度的规定,我自己的理解是这两处条文是相互独立的,需要同时满足,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,但是真题书却没有验算相对受压区高度,此处没想明白为什么,希望朱总指点


回复:如果抗震设计,就都要验算,如果题目明确验算要求,就按题目要求来,不同的问法就有不同的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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